已解散的公司,如果名称和法人都已经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为诉讼主体资格的,也就不能成为被告。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的,应变更其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变更其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已解散的公司,如果名称和法人都已经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为诉讼主体资格的,也就不能成为被告。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的,应变更其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未成立清算组织的,应变更其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