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2022年08月03日15:3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合伙协议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的办法,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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