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士官结婚的年龄与婚姻法规定的一样,男性是22岁,女性是20岁,但军队提倡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法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五、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