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安徽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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