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复审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肇事嫌疑人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驶离道路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