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定金如何关键应看该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的性质和特点。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其性质属于金钱质,故定金的特点首先是金钱质权的特点,比如定金在作为质物期间所有权不转移,接受定金的一方对定金不拥有所有权等。属于定金自己的独特的特点是:
1、定金的所有权自约定的定金处罚条件成就时,即发生转移或成为索赔的标准。比如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就成为支付定金一方的索赔标准。
2、定金作为担保方式是双方担保,而非担保债权人一方。定金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均有约束力,担保的是双方特定的行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其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均要招致相应的定金处罚。
在认定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当然不存在异议;如果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没有冠以“定金”的名称,则应当根据定金的上述自身特点,考察约定的内容是否具备定金的性质。如果合同内容有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就应当认定存在定金;如果没有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罚则,则一律不按照定金对待。在认定定金的形式和类型时,尤其要注意解约定金的明示问题。因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定金的性质和类型作出特别约定,应当认为当事人设定的是违约定金,因为当事人毕竟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而不是希望通过支付一笔定金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由于定金是一种从合同,是非要式的要物合同,因此若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成立。定金的支付时间因定金的不同性质和类型而不同,其中,立约、成约定金应当在主合同成立时或成立前交付;而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则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这后至主合同履行之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