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对质押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将股权进行冻结,但不影响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可以对质押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将股权进行冻结,但不影响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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