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法鉴定的,一般会判决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原告请求认定遗嘱为伪造或者被篡改的,无法鉴定时认定其遗嘱未被篡改或者伪造,其遗嘱依然有效;如果原告请求认定遗嘱有效的,此时可能会导致认定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