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已经委托收款的票据是不能再背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委托收款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已经委托收款的票据是不能再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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