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精神损失费赔偿协议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住院治疗期间,甲方一直为其垫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人民币约元(大写:)。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两项金额合计人民币约元,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等,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全部费用20%的。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