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用普通程序审理。
2、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二审案件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第一百六十条【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3)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