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是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证明股东在公司中拥有资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益的凭证。股票作为一种金融资产和有价财产,是可以用作债权担保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一、出质股票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票。《公司法》在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同时,又对股票转让作出了限制,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出质股票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债权人要审查股票的来源、持有人及票面记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假股票进行诈骗活动或者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销售股票等。
第三、双方应订立书面的股票质押合同,并应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股票的种类、数量、编号、票面金额;质押担保的范围;股票移交时间。若出质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还必须在质押合同签订后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股票出质后除非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五、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了债务或者提前清偿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股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票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股票,并从拍卖或者变卖该股票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