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之后就成立。
实际生活中的这种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由这条规定,可以导出以下结论:
1、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前已成立。既然合同已成立,所以,保险公司可以不要求投保人在正式保险单上签字。这样,整个投保过程中就没有形成一份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文件。
2、合同成立的条件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里并没有说明是口头协议还是文字协议。相反,后面说:“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既是“载-明”,当然指的用文字形式。由此可以将前面说的“协议”理解为口头形式。实际生活正是这样做的。
我们认为,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有不妥之处,对合同成立条件规定是不明确、不严密的。这导致许多不该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