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产品数额少于5万的,不构成犯罪,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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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