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伪劣商品怎样认定

2022年08月10日15:4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1、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2、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变质的;
 
  (7)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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