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买卖合同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