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通知、支付价款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一并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