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应主体不同。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肢解发包发生在发包和不同的承包人之间;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承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包合同中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一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的劳务。
(3)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和肢解发包均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于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承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肢解发包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肢解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双方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