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下述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1)被保人违批告之义务;
(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了保证条件;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违反这些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人根据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时,一般可不退还其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有权在其保险期间承担的保险责任,向投保人追偿保险;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根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投保人没有违反规定义务)可解除保险合同,这时保险人应当按日计算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支付主要包括:
(1)损失赔偿金。这是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而定的,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2)施救费用。这是指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抢救或保护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诉讼费用。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4)其它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等。
上述各项费用的给付由保险人承担,在计算时,第一项与其它各项一般应分别计算,但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各项损失费用的赔偿,保险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支付,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办理。保险人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协议之后,一般应于10日内偿付。
(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1、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内,遭遇灾害时,有权要求保险方支付规定的保险费用。
2、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投保人)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保险费用。
3、尽力保护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保险的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护其保险标的安全与完整,并接受保险人对保护措施的检查、监督及合理的建议。
4、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来抢救保险标的,尽可能避免损失的扩大。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申报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当保险标的所受危害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修订收费标准。
6、移交追偿权。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而引起的时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给予经济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移交给保险人,使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