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
即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二者缺一不可。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之规定,在债权虽未到期,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债务人到期后明显无偿债能力,为了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提前行使留置权。
(二)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由于留置权主要出现在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等纠纷中,而此类合同一般债务人基于让债权人履行一定合同义务的需要,都会将留置物主动交付给债权人(即加工承揽人、承运人、保管人等),所以此类基于他人主动交付而控制的财产均为合法占有的财产,可对此类财产在满足条件时行使留置权。
(三)债权的发生与被留置的财产有牵连关系
即债权人对财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财产,这意味着法律不允许债权人留置依其他合同占有的属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