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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