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及其他运输费用必须是因所要留置的货物产生的。承运人不能因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拖欠本次运输合同标的物以外的货物的运输费用而对本次运输货物行使留置权。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过桥费、过路费及其他途中由承运人垫付的必要费用。
(二)承运人必须占有货物,即货物仍然在承运人掌管之下。
(三)承运人必须在合理限度内留置货物,即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数量应当合理,使得留置的货物价值与未付清的运输费用相当,不得留置过多货物,否则构成不当留置。“合理限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否合理是相对而言的,实践中不能作过于苛刻的要求。
(四)运输合同没有事先排除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