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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