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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茹洋律师讲解公司法务相关法律知识

2022年08月12日08:3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宁夏银川茹洋律师讲解公司法务相关法律知识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那么,股东虚假出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股东虚假出资,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二、虚假出资主要表现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茹洋律师

手机号码: 17795232540

执业证号:16401201710465021

执业机构: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法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地址: 14500|14501

邮箱:2215363877@qq.com

茹洋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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