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现合同纠纷后,能不能纳入失信名单,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列入失信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