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2、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局首次颁发商标注册证时,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注册证上记载的所有信息与所指商标当前的实际情况完全相同,另一种就是颁证时该商标的所有人及相关信息就已经与注册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同。
3、造成第二种情况的原因是、如果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发生了变更或转让,也会出现两种情况:若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是变更后或受让人的相关住处;加果变更或转让申请在商标注册证颁发前没有被核准,则颁发的注册证上记载的就还是最初申请人的信息,尽管此时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已发生变化(商标局之后会核发一个变更或转让证明,与原注册证共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