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算工伤吗?
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是否算工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一、职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己摔伤的,不属于工伤;
二、职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摔伤,职工本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不属于工伤;
三、职工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摔伤,职工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一、上下班途中
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之前主要依据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但是实践中何为合理时间及路途难以把握导致产生较大争议,为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14〕9号)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工伤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受理并作出决定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