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因拆迁款起诉讼 法院判决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近日,浙江省一起母女因拆迁款而对簿公堂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关注。14岁的小英(化名)起诉自己的亲生母亲莫女士,要求其移交属于自己的3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莫女士则认为,这笔钱已经被用于养育小英和改善家庭生活,不应该再交给小英。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莫女士需将306600元拆迁款移交给小英现在的抚养人陈先生保管,并强调父母对孩子的财产不能占有和随意处分。
据了解,小英的父母在她7岁时就离婚了,抚养权归母亲莫女士。之后,她和母亲一起落户外公外婆家。2019年,在双方协商下,小英的抚养权变更为父亲陈先生。在此期间,外公外婆家的房子被征收了,并分得了25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按照人头分配原则,小英作为户口簿上四口人中的一员,应该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
然而,在变更抚养权时,莫女士并没有将这笔钱交给陈先生或者小英。她辩称,这些年她为了给小英一个好环境和教育,在租房、买车、报培训班等方面花费了不少钱,并且还借助娘家帮忙渡过难关。她认为这些开支已经超过了拆迁款所得部分,并且也是出于对孩子利益考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和核算方法,属于小英的拆迁补偿款实际数值为306600元 。而莫女士提出的抵扣抚养开销问题,并不能成立。因为买车等并不是记在小英名下;而租房、报学习班等也是作为母亲应尽的抚育义务,不应该由小英承担,自然也不能从她的拆迁补偿款份额来出。
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在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前,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不能占有和随意处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为维护子女的利益进行相应的处分,如出于其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果父母对子女财产处置不当,子女和监护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护 。
本案中,莫女士未经小英同意或法定代理人追认,擅自占用小英的拆迁补偿款,并未按照最有利于小英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小英的财产权益。因此,法院判决莫女士需将306600元拆迁款移交给小英现在的抚养人陈先生保管,并由陈先生按照最有利于小英的原则使用该款项 。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方面,既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和权益,也要加强对其监护人的规范和教育。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最亲近和最重要的监护人,在管理和使用未成年人财产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不能以自己为中心或者以自己为代表 ,而是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真实需要和长远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