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中院4月6日开审丰县铁链女案,7日宣判
以虐待罪、非法拘禁罪判董志民9年;以拐卖妇女罪判时立忠11年、桑合妞10年、谭爱庆13年、霍永渠8.5年、霍福得8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刑法,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刑期为2–7年(董的获刑是6.5年),非法拘禁如未造成重伤则刑期为3年以下(董获刑3年)。
本案中,拐卖妇女的罪名已超过20年追诉时效,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同案中徐某东(东海县初次收买小花梅者)刘某柱(在丰县介绍转卖小花梅者)因“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未一并追诉。
法院认为,董志民虐待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转,属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情节;董志民、时立忠、桑合妞系坦白,霍永渠、霍福得系自首,属从轻减轻情节;谭爱庆拐卖妇女系累犯,故从重处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