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央视网消息:4月26日,最高检网站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 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 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 王某中等七人侵犯著作权案
- 长兴伟某机械有限公司、李某荣、马某利侵犯著作权案
- 洪某设等五十八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罗某洲等十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 “白蕉海鲈”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 成都晴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泸某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抗诉案
- 南通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和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抗诉案
案例一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陆某昌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芯片封装 整体技术方案 损失数额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侵犯的技术信息系整体技术方案的核心技术,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的,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严惩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充分履行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职能,通过灵活运用制发检察建议、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等形式,促进涉案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基本案情】
高端电子元件气氛烧成炉(以下简称烧成炉)是芯片封装的关键设备之一,汇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设备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烧成炉核心技术,按照客户不同需求,进行定制生产。陆某昌于2000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售后经理。司某律于2011年入职汇某设备公司,担任网络管理员。陆某昌、司某律均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为电气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工业窑炉的研发和销售等,初始法定代表人为徐某。2017年7月左右,徐某经陆某昌介绍与司某律取得联系,承诺许以好处费,引诱司某律向中某科技公司提供汇某设备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设计图等含有技术信息的资料。同年8月,司某律擅自将汇某设备公司服务器中采取保密措施的烧成炉技术图纸等资料解密后拷贝给徐某。后徐某向司某律支付人民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8万元的中某科技公司股份作为好处费。另外,司某律以解密费名义向徐某收取人民币6.8万元。
2018年2月,陆某昌从汇某设备公司离职,加入中某科技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于2019年8月接替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将存储有上述技术信息等资料的移动硬盘交予陆某昌。
2020年6月,徐某转让全部所持股份,退出中某科技公司。2020年7月至2021年5月,陆某昌经营管理中某科技公司期间,利用前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技术图纸生产与汇某设备公司烧成炉功能高度近似的窑炉,并销售给汇某设备公司先前的客户公司,造成汇某设备公司销售利润损失人民币500余万元。
经鉴定,汇某设备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图纸中“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侵权产品图纸相关参数信息与上述技术信息构成相同,具备同一性。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接权利人报案后,对汇某设备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熟市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就损失数额认定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会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结合具体案情,检察机关建议本案以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损失数额。
2021年10月22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陆某昌、司某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常熟市检察院依法对陆某昌、司某律批准逮捕。
2021年12月29日,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中某科技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常熟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中某科技公司的辩护人提出,中某科技公司仅侵犯了整套图纸中的部分技术信息,以整体产品的利润确定损失不合理。检察机关分析认为:首先,被侵犯的“凹面砖”相关技术信息系烧成炉的核心技术,关乎使用过程中炉顶是否会坍塌或变形,直接影响产品的烧结效果。权利人经反复实验,在研发过程最后阶段才取得相关技术参数,该技术信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次,被侵犯技术信息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无论是掌握烧成炉制造技术的国外企业还是汇某设备公司,均进行整炉制造销售、售后维修。在此情况下,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二是加强释法说理,促成陆某昌、司某律、徐某认罪认罚,退赔权利人损失人民币120万元。三是依法追捕中某科技公司经理陈某某。陈某某明知涉案技术图纸系以不正当手段从汇某设备公司非法获取,仍使用该图纸从事生产。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陈某某被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是推动企业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常熟市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开展实地走访,应邀为汇某设备公司作风险防范专题讲座,针对公司保密制度管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书》。以办理该案为契机,联合工商联、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八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联盟”,将整改后的汇某设备公司设立为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供当地其他高科技企业学习参观,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促进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022年4月14日,常熟市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中某科技公司、陆某昌、司某律、徐某提起公诉。2022年6月8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昌、司某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涉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关键核心技术关系企业生存发展,对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依法追捕漏犯,形成有力震慑,守护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涉案技术信息属于生产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起决定性作用,且与整体技术方案不可拆分时,可以按整体技术方案所产生的利润计算权利人损失数额,准确评价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二)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办理涉及芯片等高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注重回应企业合理诉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督促侵权人积极赔偿,努力为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激活企业创新活力。结合案件办理实际情况,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入企开展风险防范讲座等形式,助力企业堵漏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跨部门协同保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创设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点等方式,健全长效机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二
纪某民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 专利返还 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要 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侵权人将技术信息用于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可以参考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综合确定其商业价值。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促成侵权人返还专利及相关利益。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面维护其合法权利。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诉源治理,促进提升区域内商业秘密保护水平。
【基本案情】
袋某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某机械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营业务包括制袋机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技术包括“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等。
2016年10月,纪某民入职袋某机械公司,任总经理。2015年3月,刘某生入职袋某机械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2013年10月,王某入职袋某机械公司,任副总经理。2017年3月,隋某国入职袋某机械公司,任机械设计主管。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
2018年12月起,纪某民、刘某生、王某经共谋,共同出资成立优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科技公司),再由优某科技公司控股成立袋某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某环保公司)。2019年初,纪某民、刘某生、王某先后从袋某机械公司离职,并进入优某科技公司工作。刘某生在离职前,将其负责保管的存有袋某机械公司全部电子版机械图纸的硬盘予以备份,带至优某科技公司使用直至案发。后纪某民等三人又招募隋某国进入优某科技公司工作,并允诺给予其5%干股股权。隋某国在离职前,将袋某机械公司研发的“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L型制袋机等电子版机械图纸复制、修改公司名称后交给王某,由王某负责使用上述图纸生产制造与袋某机械公司相似的L型制袋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5万元。
2019年6月起,纪某民、刘某生、王某、隋某国经共谋,将袋某机械公司上述“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技术信息直接使用或者部分修改后,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方式予以对外公开。经鉴定,袋某机械公司“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纸袋翻转装置”技术信息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袋某机械公司持有的“共轭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技术信息与袋某环保公司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凸轮控制的上头卡装置”披露的技术信息相同;袋某机械公司持有的“纸袋翻转装置”技术信息与袋某环保公司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纸袋翻转装置”披露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评估,袋某机械公司上述两项技术信息的研发价值共计人民币207.3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1月30日,经权利人袋某机械公司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对纪某民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奉贤区检察院)适时介入侦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围绕涉案技术信息非公知性、同一性鉴定、涉案技术信息价值认定等疑难问题,与侦查人员、鉴定人多次沟通,确保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的准确性。二是建议公安机关提取、固定电子证据,有针对性地加强讯问,实现主客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三是走访权利人公司,了解企业运营情况、涉案人员工作情况和职责范围、公司技术信息保密情况,建议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资料,完善证据体系。
2021年6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以纪某民、刘某生、王某、隋某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奉贤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16日,奉贤区检察院依法对纪某民、隋某国批准逮捕,对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刘某生、王某不批准逮捕。
2021年8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以纪某民、刘某生、王某、隋某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奉贤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奉贤区检察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锁定直接侵权人员。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涉案技术信息来源于时任袋某机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某生、机械设计主管隋某国,建议公安机关对两人住处详细搜查,查获相关技术信息载体并查扣封存。二是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当面向权利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充分听取其意见。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庭审,就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三是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四名侵权人认罪认罚,共计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1万元。四是准确认定涉案商业秘密价值,最大限度挽回权利人竞争优势。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侵权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申请专利、导致该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证据,参考该项技术信息的研发成本认定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促成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专利返还协议,降低维权成本。
2021年11月15日,奉贤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纪某民、刘某生、王某、隋某国提起公诉。2022年2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系当时上海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纪某民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十八万元不等;依法禁止四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制袋机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损失数额。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办理中,对于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办案难点之一。对于被告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并用于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检察机关可以引导权利人全面提供相关技术信息的研发材料,准确认定研发成本,综合认定其商业价值。
(二)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多维度保障其合法权利。本案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全面听取权利人诉求,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就相关技术问题等发表意见,对法庭查明复杂技术事实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扣技术信息载体、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方式,加强诉讼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防止“二次泄密”。加强释法说理,促成退赃退赔。对于侵权人利用涉案商业秘密申请取得的专利,可通过促成侵权人返还专利及相关利益等方式,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三)依托个案办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促进诉源治理。本案检察机关立足个案办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积极助力打造辖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项目,从人员管理、涉密信息保护、涉密区域活动管理、检查改进等四个方面,参与制定辖区企业创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评价标准。就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向权利人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帮助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为营造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三
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单位犯罪 解除查封 赔偿和解
【要 旨】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经单位决定,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所得利益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兼顾案件办理和涉案企业合理诉求,妥善处理企业正常生产需求。
【基本案情】
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的子公司,经授权使用沈某集团选型软件、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生产鼓风机设备。茹某鹏为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阳某明系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鼓风机公司)销售副总经理,殷某系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
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茹某鹏收受阳某明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双某鼓风机公司技术部员工殷某,殷某接收后用于本公司的鼓风机生产,茹某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1万元。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鹏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余万元。
经鉴定,沈阳市公安局在茹某鹏U盘等处提取的“压缩机生产图纸”等具体技术信息与沈某集团拥有的“G408(SV6-M)置换气压缩机生产技术及鼓风机核心部件生产技术”等技术所涉可比对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沈某集团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8月19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报案后,以茹某鹏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介入侦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茹某鹏通过盗用其他员工账号登录内部加密系统等方式,窃取了包括鼓风机图纸、技术数据在内的关键核心技术信息,提供给双某鼓风机公司用以生产,获取非法利益,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建议公安机关改变侦查方向。二是提出侦查取证建议。就鉴定机构选择、涉案产品查找、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等关键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将取证范围扩大到技术信息的接收方、使用方,组织专家就技术图纸的同一性鉴定、三元流单级鼓风机技术难题、双某鼓风机公司的现有技术能力等关键问题开展论证,最终查明双某鼓风机公司不具备相应的选型能力和研发能力。
2021年3月10日、4月15日,沈阳市公安局先后以茹某鹏、殷某、阳某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12日、4月21日,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先后依法对茹某鹏等三人批准逮捕。
2021年6月至7月,沈阳市公安局先后以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沈阳高新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准确界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依法追诉追漏。本案中,双某鼓风机公司决定以商业贿赂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涉案产品由公司生产,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双某鼓风机公司为被告单位。二是促成赔偿和解。为最大程度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促使双某鼓风机公司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庭审前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决定在风机制造技术等领域发挥各自优势,建立合作关系。三是依法准确适用查封等强制性措施。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查封了被告单位使用窃取的商业秘密所生产的9台鼓风机设备。办案中发现,被告单位与不知情的第三方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由于设备被查封无法正常履行,影响到下游企业承接的某国家重点项目正常推进。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相关各方尤其是权利人的意见,考虑到本案证据已经固定完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权利人允许双某鼓风机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技术信息等情况,及时建议侦查机关解除查封。四是建议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针对沈某集团暴露出的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建议其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安装内部监控系统硬件设备,对加密软件进行必要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