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伟涛律师: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网友咨询: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北京刘伟涛律师解答: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以下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未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北京刘伟涛律师解析:**
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手机号码:13401108564 执业证号:11101201210914010 执业机构: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 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4号楼27层3101
刘伟涛律师,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刘伟涛律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业务。热爱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和房屋买卖等民事业务,处理了多起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买卖案件。
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运用娴熟的法律技巧,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帮助企业处理法律纠纷,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帮助。参与企业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对项目进行法律分析,预测法律风险,帮助企业重大决策出谋划策。
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及深厚的工作经验,曾多次接受凤凰网、网易、新浪乐居、《京华时报》、《证券日报》等多家媒体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