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法核准 三名强奸未成年人罪犯被依法执行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5月23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
上述犯罪分子均是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倪笃群通过QQ聊天等方式,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王小山、孙保昌先在线上实施“隔空猥亵”,再挑选被害人在线下实施强奸,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巨大摧残,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对三名罪犯依法判处死刑,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
同时,推动加强网络治理与监管,使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预防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涉网络犯罪,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良好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幸福安宁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极少数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来源:新华社
法帮评论:
这篇新闻反映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处,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维护了社会的正义和秩序,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篇新闻也提醒了广大未成年人和家长,要增强防范意识,警惕网络陷阱,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悲剧发生。
相关法规:
我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规定,负有照护职责的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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