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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刘姬律师:无偿搭车遇事故,司机能否减免赔偿?——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2023年05月29日14:4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无偿搭车遇事故,司机能否减免赔偿?——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无偿搭车是指非营运机动车使用人允许他人无偿乘坐其机动车的行为,也称为好意同乘。无偿搭车是一种基于友好帮助的情谊行为,不以获取任何报酬为目的,也不属于运输合同或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无偿搭乘者和机动车使用人之间存在搭乘的合意,一般情况下是搭乘者提出要约,机动车使用人承诺,特殊情况是机动车使用人主动提出要约,经搭乘者承诺。

无偿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应当承担,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一、无偿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公平原理制定的,旨在平衡无偿搭乘者和机动车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和义务,促进社会友善和谐。

二、如何理解减轻赔偿责任?

减轻赔偿责任是指在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按照比例降低其赔偿额度。具体的减轻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损害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公平等。一般来说,减轻比例不应低于20%,也不应高于50%。

三、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减轻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则不适用减轻赔偿责任的规定。故意是指机动车使用人明知会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而故意实施或者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例如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等。重大过失是指机动车使用人对交通安全极端漠视或者极端粗心大意而实施或者放任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例如打电话、玩手机、分心驾驶等。

刘姬律师

手机号码:15054149899

执业证号:13701201211485716

执业机构: 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11层1105室(中 心医院对面)

刘姬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执业期间参与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的运作,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注重专业知识与办案技巧相结合,既善于从宏观高度整体把握案件事实,缕析复杂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体察细微,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微小环节,以追求案件有最完善的解决方案。工作认真、负责;据理力争以维护当事人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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