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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邓熊杰律师: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2023年05月29日15:25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桂林邓熊杰律师: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和赔偿问题。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结合相关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二是当事人的过错的严重程度。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指的是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一般来说,只有当事人的行为是导致或者加重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后果的必要条件时,才能认定该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有作用。否则,即使当事人有违法或者过错行为,也不能认定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有作用。例如,一辆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右转弯时,与直行的非机动车相撞,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经查明,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因此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有作用;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虽然是违法行为,但并不是导致或者加重交通事故发生或者后果的必要条件,因此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无作用。

当事人的过错的严重程度,指的是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的程度。一般来说,过错越严重,责任越大。过错的严重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一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性质;二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的次数和频率;三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后采取补救措施和态度;四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属于主要违法行为,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属于次要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让行造成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受伤这一严重后果,而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没有造成或者加重后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明显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

综上所述,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划分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在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时,应当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 全部责任: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且独自负有过错。
  2. 主要责任: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并且负有较大过错。
  3. 同等责任:指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并且负有同等过错。
  4. 次要责任: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并且负有较小过错。
  5. 无责任:指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起作用,并且没有负有过错。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无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划分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时,并不是简单地按照百分比来划分。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等相关司法解释中提供的具体标准和案例。

总之,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并根据其划分标准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这样才能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邓熊杰律师

手机号码:19997941270

执业证号:14503201910146410

执业机构: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邓熊杰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会员,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执业以来,尤其精于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务追偿及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邓熊杰律师乐于助人,工作认真,办事严谨。在执业过程中,以勤勉谨慎、恪守职责、诚信、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办理了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赢得了当事人信任。本律师既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长期以来秉承诚信、踏实、负责、求精的服务理念,愿以本人的学识和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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