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冯春梅律师:恶意串通签的合同的有何法律后果?
恶意串通,是指为牟取私利,相互勾结、恶意通谋,共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
网友咨询:
恶意串通签的合同的有何法律后果?
甘肃天水冯春梅律师解答:
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包括:
1、合同无效;
2、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甘肃天水冯春梅律师解析: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明确为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第三人以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应由第三人就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承担举证责任。因恶意串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人民法院审理中应结合行为习惯和经验法则,从合同双方有无特殊身份关系、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合同双方对同一事实的陈述是否相互矛盾等情况出发,综合认定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而认定合同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地区: 甘肃-天水
手机:19909388046
冯春梅律师,毕业于九江大学法学院,目前就任于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擅长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执业理念:受托于人,忠之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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