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要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吗?
欠债不还是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要确定管辖的法院,欠债不还提起诉讼的,要向被告人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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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要去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吗?
甘肃天水冯春梅律师解答:
欠钱不还不一定要去当地法院起诉。
欠债不还是侵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可以。
债务纠纷一般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在原告所在地和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法院起诉。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借条过了有效期,可以尽量考虑双方达到友好的协商,按照原来的借条达成欠条打款的协议。还款协议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于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在原来的债务条款里达成协议,属于新债务,债务关系。
虽然借条已经过了借条的诉讼的时效,不再具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力。如果对方承认欠条事实的话,则超过诉讼时效过期限是没有实质影响的。如果和平解决不行的话,仍然可以通过别的手段去阻止或者恢复借条的诉讼时效。但是采取的方法不多,还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不要做出有违法社会道德的行为,同时保护好自己的个人和家人的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地区: 甘肃-天水
手机:19909388046
冯春梅律师,毕业于九江大学法学院,目前就任于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擅长处理各类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执业理念:受托于人,忠之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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