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8月, 我就职于影楼工作,从应聘到工作至今,单位从未提过签署劳动合同.(非上海户口,外来人员) 工作2年中,超时工作无加班费,国定假日加班无翻倍工资,只是在非国定假日调休.工作第一年,工资低于上海最低工资条例.2010年9月15日提出辞职.月底离职. (二)2010年9月25日, 我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咨询,想得到单位双倍工资补偿, 仲裁部门建议我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证明,工作时间证明.等有力证据. 而我就业的单位是个体经营,工资工时凭证都在老板手里,无法获取.(三) 劳动检查大队也要求我提供以上证明.才出面调查是否合理,若因为无法提供书面证据,是否就无法要求劳动仲裁和劳动检查大对帮住我要回赔偿。(四)是否可以先在劳动检查大队投诉我单位,请检查大队帮我得到我工作证明等证据后,在到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请仲裁,得到双倍赔偿(五)单位员工也都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有同事证明我就职于这家影楼的时间.可否达到证明效果. 在劳动保障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应有责任提供我工资工时的凭证, 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我所就职开始时的工作凭证,是否只能任由用人单位来提供我2年中任何时间的工作凭证
发布时间:2010-09-27 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