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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卖淫嫖娼

如何认定卖淫嫖娼

发布时间:2010-09-2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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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红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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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红律师  [江苏-南京] 13655181487
回复时间:2010-09-27 10:35

  卖淫、嫖娼定义

  卖淫指以营利为目自愿和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嫖娼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主观目营利而不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而发生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性行为

  目前关于卖淫嫖娼行为认定权威观点认为“营利”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财物或其物质利益大部分人也赞同这种观点因而在实践中只要行为人双方涉及金钱、财物或者其物质利益公安民警便将其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笔者认为理论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实践中这种做法应尽快禁止笔者反对将为谋求“其物质利益”而发生性关系行为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本文认为“营利”必须实实在在利如现金、存折、支票、代金券或者能够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手饰、日用品等财物“营利”不应包括其间接有可能获得利益例如有人为求职、晋级、调工作等利益而自愿与上级、主管者或同事发生性关系她()有可能获得利益也有可能不获得利益并且她()所追求利益价值很难用金钱衡量因而这种行为应由道德规范来调整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不应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民警应明确这一点: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无权对人行为否道德作出评判或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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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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