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我和同事在工地酒后因洗衣服发生互殴,我失手将对方上眼皮打破,后及时到医院检查处理治疗,五天后对方提出签订协议。要求将对方眼伤看好,并赔付期间误工费,两周后在北京同仁医院医生检查后说没事了。三天后他说眼睛看不清,我及其家人再次到同仁医院检查。医生说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和对方说的眼睛看不清解释不通。我提出按协议上说的出医疗费【已付】和误工费。再往后我就不给他看了,后对方提出要赔偿,双方谈不到一块。现在对方要起诉我,请问当时的签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我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