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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结束后检察院根据情况不予起诉,取保候审期间的待遇能否补回?

取保候审期满,检察院根据情况不予起诉,取保候审期间的待遇能否补回?

发布时间:2010-10-1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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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红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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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红律师  [江苏-南京] 13655181487
回复时间:2010-10-12 15:24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五条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求偿人的确定】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条 【请求赔偿的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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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丽律师
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
[北京-西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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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丽律师  [北京-西城区] 13439768304

是什么原因不起诉,依据不同处理也不同。

支持(0) 解答者:桑丽律师 积分:147701 活跃等级: 同步微博: 未绑定新浪微博 未绑定腾讯微博 未绑定搜狐微博 未绑定网易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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