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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交通事故应该算交强险还是车损险?

2009年9月,我在海口市的阳光财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司机、乘客险等险种,2009年12月,我哥驾驶我的车,在路上与第三方车辆发生碰撞,双方只是伤到车辆,并无人员伤亡。交警当时看了现场,也没说是谁的责任,只是要求两人各修各的车,双方都同意了。我的车辆修理费是450元,由阳光保险支付。2010年9月我要续保险了,才发现保险公司竟然把这次出险责任划到交强险里了,所以我今年的交强险不能再享受优惠。对此我非常不解,因为前几年我在其他保险公司买保险,发生的两车互刮互碰情况,都是从车损险里走,并不影响我的交强险记录。而且我在2009年9月购买车险时,还同时购买了第三者险和车损险,为什么阳光保险不从车损险、三者险里扣除?平时我只是上下班代步,都是市内开,基本上只是小刮小蹭,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买车损险不是失去作用了吗?反正都是走交强险,如果问题不大的话,根本就用不着买车损险了。请问阳光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

发布时间:2010-10-1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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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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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山东-济南] 18678895306
回复时间:2011-02-22 10:37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每位车主都必须缴纳车辆交强险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车辆在挂牌时就必须办理交强险,否则一经查实,将按照保险费用标准的两倍进行处罚。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

  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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