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被告相互发的电子邮件(有非手写署名、手机号、公司地址及电话)可否作为法庭上辩护证据?另发邮件后及时手机短信通知了对方,对方都有保留。
可以作为证据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你好,可以作为证据。来电联系说明详细情节后进一步准确解答,短信不回复。广东律师深圳律师李铁牛律师,不懈怠、不吹牛、不误导,全力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