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于2006年3月在一学校进行代课工作,从2006年-2009年期间,学校从未给我交过三金,也并未签过合同,在2001年1月签订了一份2010年1月--2010年8月的合同,最近因为个人原因想提出辞职,请问前面没有签合同的那段时间,能否提出双倍工资的赔偿??如果可以,怎样计算双倍工资?
您好,如果仍然在仲裁时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辞职后还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