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我与某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并付了90%的房款,合同约定9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该公司已将此房产证抵押给了银行,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2月我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并对其另外财产执行拆讼保全,2009年3月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9)洪发商初字第71号,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15万元,原告将房屋退还给被告,2009年5月申请执行。至今已进入了拍卖阶段,第一次拍卖评估价过高7000元/平方,流拍了。附:原告于2008年12月已将房屋退出,被告于2009年底又将该房屋卖给了其它人,房款未给原告。问题:如果第二次第三次再流拍了该怎么办?用什么办法才能拿回房款?
发布时间:2010-07-13 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