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2月18日,华新水泥株洲公司点火开始,公司一直以人员不够为由实行两班倒制,本人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无一天休息,到2010年4月13日本人辞职。期间过年放假10天,共计工作日加班80天,双休日加班27天,法定假日加班1天(清明)。本人基薪1800元/月,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本人小时平均工资为:1800/167.4=10.75元,公司应付本人加班费总计:80*4*10.75*1.5+27*12*10.75*2+1*12*10.75*3=12513元。请问这么算加班工资对吗?另外我申请劳动仲裁能赢吗?我手上有劳动合同一份,工资卡,工作服。另外可以找人为我作证(证人匿名)。如果仲裁委员判不予仲裁我请律师需要多少钱?
发布时间:2010-10-15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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