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已婚女职工,怀孕50多天,检查后确认胚胎不发育,选择药流,请问她有无小产假?有多少天?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