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是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位于北京的生产经营的一名司机,公司在朝阳区。 但双方未签劳动协议,公司也没给他缴纳工伤保险费。某天朋友在公司宿舍待命期间因突发病死亡。朋友的父亲向朝阳劳动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朝阳劳动保障经分析后认定,朋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视同工伤予以赔偿。 但公司将朝阳劳动保障局告上了法院,认为朋友上午已经把工作完成无需待命,不属工伤,还说该应由河南劳动保障局认定,朝阳无管辖权。 请问朝阳劳动保障局是否有管辖权?朋友是否算工伤?
朝阳区有管辖权,应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