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2010.3.26发生在台江县返召乡反排村砍伐事件.老板已和村委出了公示,并通过广播通知村民,在砍伐林区域内不准村民进、入砍柴,且也跟乡里有关领导打过招呼,同时也骋请村里三名护林员看守路口。我是跟老板打工.那天,来了两个妇女在我砍树子周围砍材,我怕树子倒了会伤着她们,我就停了下来告诉她们,我是使用半自动油锯,造声大,一些意外会发生,你们两走远,不要到这里,她们走后,且回话说“她们已到安全地带”。后来事故还是发生。当时台江县刑侦,乡里有关领导也来调解,但还是调解不了,刑侦说,你们只是民事纠纷,后来就把病人送到州医院治疗,现已出院,医药费全由老板支付,事隔几个月后,2010.6.10日台江县公安局刑侦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把我拘留。现在我就搞不懂,什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请有关人事帮我探讨。
发布时间:2010-07-14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