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有应政府号召,有县政府牵头工商局实施与村委会共建市场,工商局与村委会签署了【土地无期租赁合同】[有公证处】公证;并且此合同一式8份分别有甲乙双方,县委,县政府,城建局的前身城建公司,公证处。法院,乡,各存一份;监证机关;是县政府。并有。县政府公章‘号召各界人事自建门市,共建市场,在当时创建了全国十大文明市场之一,我们自建的门市 ,同时也与工商局签订了【无期租赁合同】,同时县房管局也为我们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有;我查阅了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租赁期界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是吗、我认为从这条法上看,我们的合同早在10年前就是无效的了是吗、而且这几年他们也不收我们的地租了,我们找他们去缴纳,他们也不收,说不知道谁管。根据【民法通则】135;136条规定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他们已经自动放弃了这块土地的产权 和使用权,我们成了土地使用权真正所有人.补充问题:
土地性质;当时合同写的是苇地,实际上是荒苇地
你好,最好委托律师办理一下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ASK1429779348elo:感谢马勇律师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