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务工作者,我从2003年11月份参加工作,然后到了2006年单位又换了一位领导(第二年才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之前都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知道现在为止单位都没有为我缴纳社保;与此同时,在去年我因业务学习要求到上级医院进行进修,无奈之下与单位签署了合同,并缴纳了1500元押金,说是如果我进修后不回去就不予退还,在外出进修其间,单位没有部给我享受任何的福利待遇,请问我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我的进修合同有效吗?1500元可以要求单位退还吗?社保金呢该如何处理呢?谢谢了。
如果进修期间没有待遇就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要求补缴社保。